10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保障煤炭电力稳定可靠供应,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特急文件《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方案》。
文件明确,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所有发电、供热用煤企业。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确有困难的,煤炭贸易企业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对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暖企业,应由省区市统筹,确定不多于3家国有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以地市为单位统一签订和履约。
文件规定的中长期电煤合同签约价格机制为,以产地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签订和履约,以港口价格计算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签订和执行,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对于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文件规定的签约基准价为,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5500大卡动力煤675元/吨执行。
浮动价则是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选取以上3个指数每月*后一期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
文件要求,任务分解和基础信息填报工作(2022年11月6日前)各产煤省区要将签约任务分解至每一个煤矿,并将每个煤矿承 担任务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组 织所有涉及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煤矿、电厂等在全国煤炭交易中 心平台()录入全部基础信息。各省区市主管部门需 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专属管理账户对属地企业填报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文件明确,针对部分电厂今年因多发电用煤超预期增加、中长期合同和市场煤源均难以弥补缺口的情况,请各地和中央企业及时动用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予以保障。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协调2023年中长期合同供方企业按今年下半年合同翻版方式预交付资源,努力满足电厂发电供热用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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